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年度检测。
一、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等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鉴于GB18285-2005和GB3847-2005分别规定了基本检测方法和加强型检测方法(工况法),但只提供了基本检测方法的排放限值,本次委托只将基本检测方法(即双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法)列为委托条件。按照GB3847-2005的要求,同一车型在年检时不能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测试方法,深圳市已经被省环保局确定为柴油车排气加载减速测试方法试点城市,并已开展实质性工作,因此,深圳市检测站柴油车排气检测以加载减速测试法作为委托条件。其他城市拟直接采用加载减速测试方法委托应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委托的检测机构可以到所在地环保局领取《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广东环保公众网www.gdepb.gov.cn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审查,省环保局根据委托条件组织评委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填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省环保局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
三、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业务的单位,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服务,其出具的尾气检测数据与其他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数据一并递交交警部门,才能共同构成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对未取得环保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尽快对辖区内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年检单位的分布、数量、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组织检测机构按照《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工作程序》开展委托申请工作,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检测机构的委托申报工作。
附件: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工作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张瑞凤,联系电话:020-87532080)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检测 通知
附件
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委托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是指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设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审核委员会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局分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污控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污控处,负责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责
1、受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
2、组织审核委员现场检查和召开评审会。
3、组织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5、向检测机构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
6、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申请范围
(一)本省辖区内所有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机构。
(二)经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
四、检测机构分类
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五、申请条件
(一)承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机构,必须先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审查,并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每个检测机构须有5名以上排放污染物检测人员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三)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气标准、省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四)具备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检测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七)检测机构不得同时兼营任何形式的车辆调整和修理业务。
(八)检测方法符合省环保局优选确定的技术。
(九)检测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是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审批。
(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中的其他要求。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保局领取《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广东环保公众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审查,省环保局组织评委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填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提交省环保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环保局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评审办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和救济途径。
七、审批时限
省环保局自受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决定。
八、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三)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
(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六)5个以上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九、标准文书
(一)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标准文书一)。
(二)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标准文书二)。
(三)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标准文书三)。
十、对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对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由委托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和检测专用章,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专用章。
(二)获得《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机构,在法人、检测方法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环境保护局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测机构每年12月份主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1、持证单位资质;
2、工作人员资质;
3、尾气检测管理制度及检测执行情况;
4、检测设备运行情况。
(四)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测业务。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局视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委托资格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检测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3、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4、被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五)委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受委托单位可在资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换发新的委托资格证书。
(六)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标准文书(一)
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
委托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封面“申请单位”一栏须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名称要与所盖公章一致。
4、技术人员名单按专业顺序填写,同专业人员名单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5、“检测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中,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6、表中栏目不足者可另加附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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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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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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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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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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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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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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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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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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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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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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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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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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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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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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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概 况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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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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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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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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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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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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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及技术人员概况 |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年龄 |
专业 |
技术特长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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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技术及装备概况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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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用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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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工序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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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主要性能 |
检定单位 |
有效期 |
仪器检定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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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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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省环境保护局意见 |
年 月 日 |
标准文书二
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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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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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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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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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报告由专家组填写)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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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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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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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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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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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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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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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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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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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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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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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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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所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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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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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围 |
序号 |
检测内容 |
标准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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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报告
评 审 内 容 |
评 审 记 录 |
备 注 |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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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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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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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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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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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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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为 类检测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业务。 | |
评审组长(签名): 评 审 员(签名): 报告日期: |
三、评审表
序号 |
评 审 项 目 |
评审结果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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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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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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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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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类检测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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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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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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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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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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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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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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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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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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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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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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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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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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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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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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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测设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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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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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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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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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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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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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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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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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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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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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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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测相关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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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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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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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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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检测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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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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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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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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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质量监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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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仪器设备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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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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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组织和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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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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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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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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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质量体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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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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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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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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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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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和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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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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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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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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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技术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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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设施和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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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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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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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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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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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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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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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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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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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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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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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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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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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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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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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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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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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投诉及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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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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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A类检测机构还是B类检测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
标准文书(三)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
编号: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审查,该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委托该单位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
有效期限:贰年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