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5〕10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各试点地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现予以公布。
近期我厅将依据《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申报评选工作,择优确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为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的环境监测服务供给,择优确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标准、能力标准和服务标准三部分。基本标准中各项应同时具备;能力标准对人员、检测项目、仪器设备、仪器资产、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分优选;服务标准规定了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本标准实行分类设置,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机构可承担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任务。专项类机构可承担专项环境监测任务,根据环境要素分为水、气、固体三类。水专项机构可承担水和废水、海水的专项监测工作;气专项机构可承担环境空气、工业废气、油气的专项监测工作;固体专项机构可承担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的专项监测工作。
一、基本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广东省境内设有固定检测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二)通过计量认证(CMA),且证书附表的(检测场所)地址为广东省境内;
(三)综合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名,专项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名(以在公司连续六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为准);
(四)遵纪守法,近两年(机构成立少于两年的,自成立起计)未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认证认可机构等的处罚、通报批评或约谈查实责任的。
二、能力标准
能力标准评分表详见附表。
综合类标准:得分在85分及以上。(若评选发现85分及以上家数小于35家,则在60分以上的机构中,按得分排名选足35家)。
专项类标准:得分在85分及以上。(若评选发现某专项85分及以上家数小于5家,则在60分以上的机构中,按得分排名选足5家)。
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服务标准
(一)在计量认证(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对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至少6年以便追溯(机构成立少于6年的,应自成立起保留),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展监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五)按要求公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公司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接受委托后按合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得转包。监测项目分包比例不超过20%,分包方必须同在政府购买服务机构名单内。
附表:1.能力标准评分表(综合类)
2.能力标准评分表(专项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监测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能力标准评分表(综合类).doc
能力标准评分表(专项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