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商〔2016〕50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淡水河、石马河流域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惠州、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起草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3月,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及流域内有关地市环保部门的意见,2015年10月,报省质监局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有关反馈意见,结合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的《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考虑淡水河、石马河环境质量达标阶段性目标任务的要求,我们对《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重点对部分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做出进一步收严的修改。现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6月24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附件:1.《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2.《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 王昌龙 020-85516387
电子邮箱:330535295@qq.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doc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