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人〔2016〕5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16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节假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2013-2015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著作、论文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不含电子期刊)。
申报环境保护专业的,可参考附件中的汇编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五)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按评审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和公示后,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同时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评审用表格可在省人社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或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网址:www.gdep.gov.cn)下载。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二)申报途径:
自今年起,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完成网上申报手续后需同时上报纸质评审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因网上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个人负责。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审查要求: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并公布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投诉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先行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相关情况,待核实后再及时报送核查结果。
3.公示结束后,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代评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问题。一些市或省直单位因条件限制,不开展评审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可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出具证明,委托我厅中级评委会代评。
(二)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从2012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和联系电话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委托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受理评审高级(教授级)、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35号环保大厦3楼306室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联系人:熊子莹 刘伟娜 邹耀
联系电话:020-83558840,83517493
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申报业务咨询:
省环境保护厅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联系人及电话:王雄, 020-87504113。
附件:1.2016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2.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3.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汇编)
4.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汇编)
5.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汇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5日
抄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