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19〕107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气候〔2018〕3632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
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应按规定编制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并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rpt.gdlowcarbon.gov.cn/)提交。
(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1.《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18年修订)》;2.《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17年修订)》。上述文件可在报告系统下载查阅。
(二)报告企业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控排企业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经核查机构核查后,于2019年5月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经核查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同时将系统中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打印盖章后(一式两份),连同核查机构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
(四)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应按报告核查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于2019年4月20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五)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控排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于2019年5月10日前统一报我厅(一式一份)。
二、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我厅在核定2018年度企业产品产量及免费配额后,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crs.gddrc.gov.cn:8080/crs/login.jsp)反馈给企业,并对预发放配额差值实行多退少补。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在自收到反馈的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2019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应按照核定的2018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请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省级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2018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吨以内(相关指引见附件3)。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18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相关企业重视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信息,切实配合核查等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请核查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附件:1.2018年度控排企业名单
2.2018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3.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2018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6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电话:020-83625802;传真: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2:广东省2018年度控排企业名单、报告企业名单.xlsx
附件3: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2018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