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同时,对在2020年1月31日前未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且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核安全处)。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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