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环发〔2020〕1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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