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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公告

粤环〔2020〕3号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现将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予以公告。清单内容详见附件。

  自2020年3月9日起,附件所列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各有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办理(省生态环境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委托事项办理中,如涉及行政复议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实施事项清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

委托实施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事项名称

类别

承接单位

1

省生态环境厅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行政许可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省生态环境厅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省生态环境厅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排污情况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省生态环境厅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行政许可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

省生态环境厅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省生态环境厅

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

省生态环境厅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广州、深圳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8

省生态环境厅

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9

省生态环境厅

对交易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的,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广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0

省生态环境厅

对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深圳市、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1

省生态环境厅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深圳市、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2

省生态环境厅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3

省生态环境厅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4

省生态环境厅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经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5

省生态环境厅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6

省生态环境厅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17

省生态环境厅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汕头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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