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档案整理验收的通知
粤污普〔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的通知》(国污普〔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要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对行政区域内各市普查工作的验收。为做好我省普查工作和档案整理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间最迟不超过2020年1月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市,由省普查办统筹安排具体验收时间,分批组织进行验收,每个市验收时间约2天。
二、验收内容
包括普查工作完成情况、普查目标完成情况及档案整理情况。
(一)普查工作完成情况
1.前期准备
普查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经费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管理,宣传与培训等。
2.清查建库
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基本名录库建立,以及入河(海)排污口、生活源锅炉清查等。
3.全面普查
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数据汇总等。
4.成果总结
市级普查数据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文件资料分类整理等。
(二)普查目标完成情况
污染源“不重不漏”,数据填报完整准确,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数据质量和结构合理,达到定库要求。
(三)档案整理情况
档案整理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具体参照《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三、验收程序
(一)普查数据定库后,各市对照验收要求完成自评估,梳理相关佐证材料,编制自评估报告,向省普查办提出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二)省普查办牵头成立验收组,每组4~5人。组长由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级干部担任,成员由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视情况抽调技术支持单位及地市有关人员。
(三)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自评报告、查阅佐证材料和调阅档案资料的形式,分别对普查工作及档案整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见附件2和附件3)。满分100分,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四)验收不合格的,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通过为止。
附件:
1.关于对X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档案整理进行验收的请示
2.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评分表
3.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验收评分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档案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档案整理验收的通知(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