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的通知

粤环办〔2020〕30号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宣教科技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审定、权责统一,确保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厅名义组织或内容涉及厅的职能和工作,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等进行公开报道的相关工作,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新闻报道、发表厅领导署名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日常新闻通稿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内容涉及厅职能或厅领导,拟通过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公开发布的会议、活动或工作信息等。

  第三条厅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发布职责分工如下:

  宣教科技处归口管理厅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厅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全省生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定重大宣传活动方案;联系重要新闻媒体受理、安排采访,组织新闻发布会相关事宜;指导厅直属新闻媒体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研判重要的新闻稿件;组织生态环境舆情分析;做好新闻宣传联络员培训等。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配合宣教科技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拟定新闻宣传方案、策划主题宣传工作、组织新闻采访和报道、撰写新闻稿件、联系媒体记者、更新厅微信微博、开展舆情分析等。

  省环境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配合宣教科技处开展网络宣传工作,主要包括广东省生态环境公众网的建设及新闻宣传栏目的设置、维护、收集整理网络环境舆情等。

  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结合本处室(单位)的业务工作,主动向宣教科技处提出新闻宣传计划,提供新闻线索和基础材料;根据新闻采访需要,提供新闻材料,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二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一条 新闻发布制度

  (一)设立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教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对外发布厅有关法规规章、重点工作、重要部署、重大行动、重大事件等新闻,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权威性。必要时也可委托新闻助理组织发布。

  新闻助理由宣教科技处和宣教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布范围。

  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实行新闻发布制,以下事项应当适时进行新闻发布:

  1.颁布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2.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3.重大生态环境事件、重要生态环境活动、重要生态环境信息;

  4.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5.重要生态环境舆情动向;

  6.厅领导要求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其它活动、事件和信息。

  (三)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背景吹风会、编发新闻通稿、在线访谈等。

  (四)流程及要求。

  1.新闻发布由宣教科技处会宣教中心组织实施,根据厅领导或业务处室要求,拟定新闻发布主题、主发布人和工作方案,以签报形式报分管厅领导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发布内容通稿,由发布主题相关主办业务处室负责起草,由宣教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2.新闻发布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新闻发布,必须经厅主要领导批准;一般的事务性新闻发布,由各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3.收集重点问题。宣教中心根据发布主题,及时收集梳理媒体关注重点问题,于发布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交相关业务处室起草回答口径。

  4.舆情分析研判。发布会前3个工作日,相关业务处室将发布内容通稿、重点问题口径反馈宣教中心。宣教科技处会宣教中心组织对通稿、口径进行新闻传播技术把关和舆情研判,并报厅领导审定。

  5.整理发布实录。宣教中心于发布会结束当天完成发布会实录整理,经宣教科技处审定后,及时在厅公众网、微信、微博发布。

  因突发事件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6.正在调查中的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案件,确需报道的,应统一对外发布口径,并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发布的形式视情况确定。

  7.生态环境突发事件、中心工作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有省领导或国家部委领导出席的生态环境活动、全省性生态环境工作部署、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重大活动以及厅领导要求重点宣传的其他工作,应及时报送信息和生态环境新闻。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核与辐射事故,或由安全、交通等其他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因生态环境热点、难点、敏感问题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及各类媒体炒作的涉及生态环境的事件等。

  (二)应对程序及要求。

  1.及时通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厅领导汇报,并通报宣教科技处。

  2.成立应急新闻报道组。成立厅应急新闻报道组,由宣教科技处牵头,执法处、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应急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统一口径。对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根据应急处理指导思想,确定报道口径,当中涉及的重要数据、重要情节须经相关处室(单位)核实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请示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厅应急新闻报道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条 新闻宣传联络员制度

  新闻宣传联络员由各处室(单位)确定一名同志担任,负责对本处室(单位)的新闻素材进行采集、筛选后及时提供给宣教科技处,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下,对一般事务性的新闻进行发布。若发生人员变动,各处室(单位)应及时向宣教科技处更新名单。

  新闻联络员培训由宣教科技处牵头组织,不定期举行。

  第三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一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厅的统一安排,负责对工作职能范围内的事务,拟定统一的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宣教科技处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条 新闻单位提出书面采访提纲,由宣教科技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宣教工作的厅领导审批。相关处室(单位)应按厅领导审批意见,配合安排相关负责人员接受采访或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条 接受媒体采访,须由新闻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函和采访提纲,经宣教科技处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分管宣教工作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厅相关处室(单位)安排相关负责人员接受现场采访或提供书面材料,并在稿件发布前会宣教科技处进行审稿。

  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应获得厅领导批准。受采访人在接受采访时,应结合职责范围和有关保密要求,按照采访提纲进行介绍。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

  接受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审核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新闻报道管理

  第一条 新闻报道的流程及要求

  (一)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由主办处室(单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宣教科技处提出,协同宣教科技处、宣教中心拟定宣传报道方案,新闻通稿及相关材料由主办处室(单位)提供,报宣教科技处、宣教中心审核,厅内的例会如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除外。

  (二)专题新闻报道由宣教科技处会宣教中心以签报方式提出报道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实施。各相关处室根据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协助采访、提供资料等工作。宣教中心对报道大纲、宣传资料、报道稿件等进行新闻传播技术把关和舆情研判后,交相关处室审核。相关处室完成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要稿件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三)以厅主要领导署名发表的文章,稿件由文章主题所涉主办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宣教科技处会宣教中心负责做好宣传策划、新闻传播技术把关和舆情研判。稿件由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厅主要领导本人确认后,由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发表。

  (四)每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布的新闻报道经厅务会议确定后,由宣教中心负责联系发表。

  第二条 宣教中心负责撰写日常新闻通稿,经审核后发布。各处室应积极提供新闻资料、协调采访。

  广东生态环境微信微博日常发布信息或一般新闻通稿,由宣教中心负责人审定。重要稿件由宣教科技处会相关业务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宣传工作厅领导审定,其中涉及厅主要领导的内容必须报送本人审定。

  第三条  对所有宣传报道的新闻通稿实行审核制。新闻材料须由发布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送宣教科技处、宣教中心提出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和分管宣教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供给新闻媒体。发布重要内容须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四条  主办处室(单位)应对拟发布的新闻材料进行保密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有涉及国家秘密、敏感信息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必要时征求办公室意见。

  第五章 舆情应对管理

  第一条 新闻宣传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由宣教科技处牵头,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由有关处室、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新闻宣传形势分析会议,总结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生态环境舆情动态,研究制定下一步宣传报道工作计划。

  第二条 舆情收集及其他要求

  (一)宣教中心专人负责生态环境舆情的收集、整理、报送,定期编写环保舆情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重要生态环境信息、动态、时评及主要媒体刊发的有关我省的重大生态环境新闻。

  信息中心负责厅公众网环境要闻等新闻栏目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国内主要官方媒体发布的重要生态环境信息、动态、时评,重点关注与我省相关的重大生态环境新闻。

  对重大、敏感舆情要及时向办公室、宣教科技处、敏感舆情涉及的业务部门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加密跟踪,各相关处室(单位)按厅领导指示启动程序及时应对处理。

  (二)对负面报道或失实报道,有关处室(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厅领导,并通报宣教科技处,共同与有关新闻单位交涉,挽回负面影响并跟踪处理结果。及时强化正面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第六章  政务信息发布

  第一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以及厅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任何未经领导审核的信息。

  第二条  政务信息发布流程:

  (一)起草。按照业务工作相关性原则,由相关业务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信息起草。

  (二)审核。各处室负责人应对信息进行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然后报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签发。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的信息,由相关处室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政务信息须经厅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信息中心按照厅领导审签意见及时发布。

  第三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的复查工作,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信息的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对在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发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度评比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由宣教科技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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