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环发〔2021〕1号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9日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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