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更新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通知
粤环函〔2021〕296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版)》)已经发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照《名录(2021年版)》,我厅于2021年2月以粤环函〔2021〕67号文对67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更新,现对31个涉及危险废物类别、种类或废物代码发生变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更新,换发新证有效期不变。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依照与所核准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或者处置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具体变更情况见附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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