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7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1〕404号(A类)
李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解决细颗粒物(PM2.5)达标问题,超额完成终期考核目标,珠三角率先从全国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地区“退出”。然而,自2015年开始臭氧(O3)超越PM2.5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最主要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作为O3的前体物,它们的协同控制成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
为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广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
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等要求,强化VOCs和NOx污染防治。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实现连续6年达标,全省PM2.5为22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数据以来历史最好成绩,首次优于世卫组织第二阶段目标(25微克/立方米),O3年评价浓度为138微克/立方米,与2019年同比下降12.7%,AQI达标率为95.5%,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及2020年蓝天保卫战约束性指标考核目标。多年来,在国家出台完善VOCs治理标准基础上,广东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VOCs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让企业治理和环境部门管理有法可依,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一、国家和省已出台的VOCs标准
(一)国家相关标准。自1993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2019)、《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等排放标准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 T 38597-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等产品含量限制 ,涉VOCs国家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二)广东相关标准。2010年以来,广东先后出台《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等涉VOCs行业地方排放标准,为重点行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厅已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固定污染源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规范固定污染源VOCs污染排放,实现VOCs排放科学监管,进一步完善广东环境标准体系,我厅指导相关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工作,并于2018年8月获得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目前,该《标准》已完成资料调研、现场调研监测、专家咨询研讨等基础工作,于2020年4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作了修改完善,目前正在按照标准制定程序有序推进。
从《标准》制定的总体定位上看,该《标准》是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从实施方式上看,该《标准》将分时段实施,即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建立时间,分两个时段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后执行本标准。《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即执行本标准。
从控制思路上看,一方面该《标准》将通过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及控制性措施要求,开展全过程控制,推动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另一方面,对珠三角和非珠三角实施差异性管控要求,即:珠三角地区为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空气环境敏感的区域,标准中会有更严格的特别控制限值要求;其他地区则执行标准的一般控制要求。
广东工业行业类型多,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管控难度大。考虑到制定《标准》目的是实现“所有涉VOCs行业的均可纳入管控,做到有法可依”,兜底管理广东所有涉VOCs行业,因此该《标准》基本定位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基本要求,类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我厅指导编制组反复研究及多次开展专家咨询研讨,筛选拟定了污染物控制指标,适用于除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地方VOCs排放标准外的所有涉VOCs排放行业。在筛选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时候,遵循如下原则:具有较大的产生量(或排放量);毒性大、具有“三致”性的VOCs;恶臭物质;对生成O3及PM2.5环境二次污染贡献性;国内外相关综合或行业标准中列为重要控制因子的污染物;便于监测等。
三、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体制,实施“标准化+”行动,充分履行标准化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支持配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引领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批准成立相关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强化环保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
根据省环保行业发展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先后批准成立了广东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47)、广东省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16)。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围绕环保产业标准化发展提出政策和措施建议,承担本行业领域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宣贯、人员培训等工作,为建立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供技术支撑,推进行业标准化进程。
(二)加强标准制修订,建立健全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体系。
近年来,为适应省环保产业发展需求,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我厅,面向家具制造、印刷、制鞋、水泥工业等行业,发布了《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等多个涉VOCs管理地方标准。同时,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制定满足省环保产业发展需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环保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四、下一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打算
不断完善省VOCs治理标准体系是广东VOCs治理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发展理念,全面落实PM2.5和O3协同控制,进一步在巩固提升、减排降碳、协同治理三个方面下功夫,按照您提出的具体建议,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修定和实施工作,为VOCs治理提供更加行之有效的法规依据,进一步落实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一)切实做好相关标准制定基础工作。我厅将按照标准修订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内容,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推动标准出台实施。同时,根据国家和广东工业行业VOCs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精准精细管理企业排污行为。目前,我厅正在对《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修订进行立项申请,将进一步完善省VOCs治理标准体系,推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按程序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出台。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分类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继续做好环保标准宣贯,鼓励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挥发性有机物有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实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等建立环保产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复审,对不适应产业要求的标准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通过建立完善环保行业的标准体系,支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环保行业标准化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