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3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1〕382号
陈祝琴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一)科学谋划,高位统筹。2018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2018-2020年)》,将39个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纳入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战内容。2020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底前建成32个项目,2021-2023年前建成18个项目,确保2023年底前利用处置能力较2019年新增370万吨,充分满足我省危险废物处理需求。
(二)多维推进,补齐短板。 一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能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省财政安排10亿元注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二是支持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已建成河源金源、江门华新水泥和阳春海创等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形成51.5万吨/年处置能力。三是鼓励茂石化、韶关钢铁等产废量大的企业自建设施利用处置自身的危险废物,推动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性。四是依托收集贮存试点探索服务式环境管理。针对我省民营经济发达,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导致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在生态环境部的支持指导下,选取中山、广州、佛山等不同类型城市开展收集贮存试点。2020年,3个地市共形成收集贮存能力近50万吨/年,累计服务年产废量10吨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超过21000家次,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效率,处置成本逐步降低。五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设施建设积极性。逐步下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21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等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广深两地市实施。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审批效率。截至2020年底,全省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772.78万吨/年,基本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其中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置能力107.17万吨/年。
(三)建章立制,强化督导。一是压实地方政府推进处理设施责任。为解决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邻避”、用地等问题,在修订《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强调地方政府应当落实固体废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设施建设的立项、用地、资金等问题。多次召开防范化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邻避”问题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固体废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将固体废物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环保责任考核内容之一,每年对地方政府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强化督导。建立厅领导包案督办制度,对茂名粤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等重点项目进行定期督办;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每月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将调度情况通报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进展缓慢的项目,派专人现场督导。
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费情况
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定价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近年来,随着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能力不断增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价格大幅回落。
今后,我厅将持续推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支持省发展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绿色发展价格改革,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彩霞 020-87537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