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佛山、肇庆、清远市开展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1〕680号
佛山、肇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加强铝灰渣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粤环函〔2021〕53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委托你们核发辖区内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我厅委托你们对辖区内铝灰渣(限危险废物代码321-023~024-48、321-026-48、321-034-48)利用处置的项目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工作。你们应以我厅名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决定。该事项不得再次委托。
二、办理程序
铝灰渣(限危险废物代码321-023~024-48、321-026-48、321-034-48)利用处置单位向你们提交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你们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粤环发〔2020〕6号)等规定受理、审核和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处置不限于铝灰渣的项目,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仍由我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你们应主动公布辖区内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事指南、办理链接等,做好网上办理等工作。定期向我厅上报审批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批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见附件1);妥善保存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审批决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存档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二)我厅定期对你们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你们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铝灰渣利用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概况、审批通过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空白)
2.存档资料清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