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6〕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组织修订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现将《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是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省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积极推动辖区内工业园区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进创建工作。
二、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我厅将优先推荐其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请各地环保部门组织制定2016年本地区创建国家或省级示范工业园区的推进计划;组织辖区内在建或已经命名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编制2015年工作报告,上述材料请于2016年2月6日前报送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 赵扬 020-875317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