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18〕1930号
关于炼钢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炼钢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韶环〔2018〕2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和《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的有关审批权限规定,以废钢铁为主要原料生产钢产品或对粗钢进行精炼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我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根据地市分级审批名录确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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