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粤环发〔2019〕8号文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效期将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评估后拟继续实施《规定》。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规定》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于2024年11月28日以粤环发〔2024〕2号文重新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已按规定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予以发布。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修改内容
(一)将《规定》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顺延,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按照便民原则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材料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的份数均由10份修改为2份。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本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审批原则。
第二章为“申请与受理”,规定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范围及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对收到的申请及材料的处理方式,以及受理后的公示要求。
第三章为“审查”,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要求,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以及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为“批准”,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前和审批后需开展的公示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重新审核、重新报批的要求。
第五章为“期限”,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限要求,以及技术评估工作时限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文件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并规定了文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