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涉及多维度、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十个坚持”中,提到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1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了立法力度最大、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日益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稳步提升、生态环境党内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制度层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高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成就奠定了制度基础。法律层面,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确立绿色原则,在刑法修正案中首次将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制定修订多部法律法规,颁布《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四部特殊区域保护立法,生态环保法律制度越织越密,生态安全有了坚实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确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目标的同时,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以良法保障善治。目前,我国已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意在统筹完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等生态环境各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国立法史、环境法治史乃至世界环境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是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02高质量法治守护汕头绿水青山 “十四五”以来,汕头突出制度建设主线,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实行市领导同志包干练江支流责任制度及驻点办公制度。在全省实施首部地方性河长制法规《汕头市河长制条例》,建立“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制定修订《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印发实施《汕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汕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制度》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逐步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据介绍,汕头市法院《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基于人民法院司法视角》被评为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市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法治引领,推动练江从“污染典型”蝶变为“治污典范”》项目获省推荐参评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项目,汕头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硕果累累。 03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汕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治标治本多管齐下。汕头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报告指出,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充分发挥法治在稳定预期、激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深化多方协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我们要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制度,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持续推动建立分工明确、责权清晰的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生态体系;要着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明责知责、担责尽责,狠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要进一步提升行政履职能力,将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落到实处;要坚持运用好、巩固拓展好强力督查、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等做法和经验。 作为汕头生态环境工作者,汕头文明建设的实践者,我们要当好“火车头”,发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的作用,一体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督察整改工作,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法治思维,用好法治手段,以高质量法治护航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身体力行加快建设“美丽汕头”,争当“百千万工程”“绿美广东”的践行者示范者引领者,用法治之笔绘写汕头绿水青山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