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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粤环〔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更好地推进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厅字〔2019〕134号)、《关于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粤评组办函〔2020〕26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40个,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80名,省有关单位和有关支撑单位可推荐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1个、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1名,各地级以上市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班子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色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顺利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本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

  2.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改革创新,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在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和推动本地区绿色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大力推动水、大气等方面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有效解决生态文明建设技术性难题,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的;

  4.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积极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

  5.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牢记使命,精通业务,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锐意进取,真抓实干,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的;

  3.在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坚决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出色完成环保督察和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的;

  4.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积极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环境科研、技术、信息化、宣教工作中,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创新进取,成效显著,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撑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经历、突出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2.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各单位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推荐的先进单位,要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附件6);推荐的先进个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7)。

  3.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研究后形成候选名单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通报。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基层一线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的同志倾斜。

  3.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表彰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填报《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推荐对象审批表》(附件4、5)(一式3份)。《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审批表》可从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www.gdee.gov.cn)下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1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汇总表、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须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请发邮箱:zhaojj@gdee.gd.gov.cn。逾期未报视为不参与此次评选表彰。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授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详见附件1),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推荐评选工作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赵建军,联系电话020-83625593,传真:020-87531752,工作邮箱:zhaojj@gdee.gd.gov.cn;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程玉乾,联系电话020-83134955。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推荐对象汇总表

  4.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5.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机关事业单位征求意见表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6日

  1.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docx

  2.“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docx

  3.推荐对象汇总表.docx

  4.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

  5.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x

  6.机关事业单位征求意见表.docx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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