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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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3-10-19
主题: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执行厂界标准
内容:
1、请问贵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中表4厂界限值没有的控制项目例如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是否需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应控制项目厂界控制限值? 2、请问贵厅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到底是综合标准还是通用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控制项目是否还需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交叉执行?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10-19
答复时间:
2023-10-25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综合标准,不需要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交叉执行。关于VOCs无组织排放要求,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涉VOCs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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