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东源县自然资源局
留言日期:
2024-04-17
主题:
关于开展土壤调查问题咨询
内容:
1.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需要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首次划拨或出让用途为“一住两公”是否需要做土壤评估? 2.农村宅基地进行农转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就是农用地转为宅基地),是否需要进行土壤评估?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18
答复时间:
2024-04-24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 因此,“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农用地”(即“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而是属于“居住用地”,“一住两公”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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