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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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11-27
主题:
危险废物处置合约
内容:
环评中有申报的危险废物,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未产生,请问在未产生该危废的期间是否需要签订危废处置合约?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7
答复时间:
2024-12-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内应对照项目环保文件规定等载明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原辅材料,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内容保持一致。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应注明产生危险废物设施名称和编码、本年度预计产生量等信息。实际未产生的预计产生量可填“零”,并注明原因。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签署合同等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监管范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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