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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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realren
留言日期:
2024-12-26
主题:
除臭废活性炭
内容:
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污水站设置了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请问该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26
答复时间:
2024-12-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772-005-18、900-039-49、900-041-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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