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等6项地方标准意见的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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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提升汽车维修、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人造石制造、印刷和制鞋6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送审稿)、《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送审稿)六项地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附件:
1.广东省6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2.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7日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5-04-01 09:16:00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等6项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共收到8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 行业 | 序号 | 条文编号 | 具体内容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的理由 | 处理结果 |
公众 | 家具制造等四个地标修订,人造石标准 | 5 | 表1 | 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 | 6个地标意见稿都将VOCs的排放用非甲烷总烃表征,如果实施后,原有4个地标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VOCs是参考执行旧的4个行业的排放限值(因为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文件里没有VOCs,但环评和批复又要求测),企业同一个废气排气筒会同时监测非甲烷总烃和VOCs的情况。如果都是测非甲烷总烃,那就重复监测了?而且执行的限值也不一致,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排污许可证是否也要变更? | 采纳 |
| 标准中“实施与监督”条款已经做出规定。修订的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排放标准同时废止。VOCs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原排放标准中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及其监测方法随之废止执行,排位单位应根据新修订的标准依法变更排污许可。 |
公众 | 家具制造等四个地标修订,人造石标准 | 6 | 8 实施与监督 |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处理效率不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 为便于执法监测,建议苯系物超标判定不强制要求测齐全部项目,只要其中几项加和超标即可判定为超标。 | 采纳 |
| 8.3增加“测定苯系物1 h平均浓度值时,部分目标化合物的浓度加和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的要求。 |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23 | 5.5 | 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或回用 VOCs 燃烧装置余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设施的热烟气对烤漆房间接加热的,应针对加热设施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避免烘烤废气与热烟气混合排放,满足相应排放标准控制要求。 | 我司最新投产的新能源工厂,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求,以排气简数量最小化为导向进行建设规划,以最大程度降低周边居民对排气烟囱产生的不良观感、降低投诉,即将所有工艺废气(含热烟气)全部合并为一条排气管进行排放。该项目建设方案分别向省、市、区政府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并已建设完成因此不建议此次标准提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管理要求。同时,在5.7中,已经有相近的管理要求,即不同类型废气应在混合前分别监测,或混合后按照最严格的标准进行执行。基于以上,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描述修改为以下内容:5.5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或回用VOCs燃烧装置余热。 | 采纳 |
| 删除“应针对加热设施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避免烘烤废气与热烟气混合排放”。修改为“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或回用VOCs燃烧装置余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设施的热烟气对烤漆房间接加热的,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控制要求。” |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25 | 6.4 |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储存和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采用沟渠输送并将处于密闭车间外的部分密闭加盖;b)含VOCs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采用固定顶盖封闭,应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重点地区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修改建议:建议此条增加"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 采纳 |
| 已完善6.4表述。修改为与GB 37822-2019标准中9.2.2条款、DB44 2367-2022标准中5.6.2.2条款的表述保持一致。 |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30 | 5.1 |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执行表2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 建议给予现有企业充裕的对应时间,现有企业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结束后阶梯式实施限值(过渡期结束后,如第1年执行限值50mg/m3、第2年执行限值40mg/m3、第3年执行限值35mg/m3)原因:现有企业为对应废气达标排放(新限值要求),可能需要对工艺、治理设施进行改造,所需对应时间较长(技术方案制定、环评、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调试等 | 采纳 |
| 当前标准限值已处于全国地方标准第二档次,设置浓度限值相对合理。考虑汽车制造企业实施改造时间较长,涉及面广,将现有企业执行时间初拟定为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31 | 5.5 | 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或回用VOCs 燃烧装置余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设施的热烟气对烤漆房间接加热的,应针对加热设施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避免烘烤废气与热烟气混合排放,满足相应排放标准控制要求。 | 针对烤漆房间接加热的烟气,因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建议允许加热烟收集后与处理后的V0C烘干废气合并排放。现已定期实施了年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检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在法规限值内,若追加单独的烟气烟囱,现有厂房改造难度大。 | 采纳 |
| 修改为“烤漆房宜采用电加热装置,或回用VOCs燃烧装置余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等设施的热烟气对烤漆房间接加热的,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控制要求。” |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32 | 6.4 | 6.4 废水液面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储存和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泳废液和湿式文丘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采用固定顶盖封闭,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对于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划定的重点地区,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µmol/mol时,应采用固定顶盖封闭,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1)建议删除“电泳废液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的内容。 (2)建议与《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保持一致,含V0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0Cs检测浓度≥100µmol/mol,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0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原因:①根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2.1: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0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0Cs度气收集处理系统的内容,电泳废液符合无组织排放标准。②车间实施电泳槽清洗作业、排出清洗废水时,以及车身电泳后,在水洗区域清洗时产生的低浓度废液等会通过车间地沟排放至厂内的污水处理站。以上情形均为无可避免的情况,若全部实施密闭改造,改造难度过大。③明确敞开液面的管控措施。 | 采纳 |
| 已删除“电泳废液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修改为与《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9.2.2条款、《DB442367-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5.6.2.2条款的表述保持一致。 |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 33 | 6.5.4 |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 | “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包含味觉、嗅觉、触觉等,属于一种主观的判定且标准模糊,“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µmol/mol”的描述已经是一种判定基准,因此建议删除“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字样。 | 未采纳 | 现标准与GB 37822标准表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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