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宗典型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接到案件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当天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次日扣押涉案车辆、委托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与检察机关密切合作稳步推进损害调查和磋商工作,有力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要求。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21年5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投诉,禅城区某高速高架桥下的雨水渠发现不明油污物质。经查,谢某甲受谢某乙委托收运工地泥浆,转运泥浆前,谢某甲发现所租用车辆内有不明油污物质,二人合计由谢某甲将车内不明油污物质倾倒至雨水渠内。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天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应急处置,清理已倾倒的不明油污共17.57吨(含废液14.01吨,废渣3.56吨)。
案发现场
调查评估
案发次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油污开展属性鉴别,经鉴定,涉案油污为危险废物。经评估,本次违法倾倒油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25.39万元。
磋商情况
2021年1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经磋商,两名赔偿义务人同意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
磋商会议现场
修复情况
由于应急处置及时,经佛山市禅城区环境监测站2021年5月19日采样监测,不明油污造成的环境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经验启示
紧密合作,形成法治合力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前,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开展支持磋商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等方式支持磋商,并监督磋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是否合法完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高质高效推动案件办理,有效追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和费用,对环境违法犯罪形成高压震慑。
三、专家点评
本案中,办案部门及时对市民反映的违法行为跟进调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并商请支持磋商工作,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者职能作用,塑造了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合力的实践样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