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在非现场执法工作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企业进行外排废水数据分析时,发现某针织厂有限公司当月多次出现总氮日均值超标情况。执法人员通过查找超标原因,发现该企业的排水量较去年同期明显增多,于是对在线数据进行进一步筛查分析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连续12个月)的外排废水污染物因子中的COD与总氮因子存在超总量排放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委托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单位的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比对测试,并对该单位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查分析。经核实,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连续12个月)的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CODcr和总氮的排放总量,超过该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外排废水核准允许的年度CODcr排放总量和总氮排放总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4.97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利用非现场不仅避免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过多干扰,也提升了执法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实现“远程监管、精准执法、高效查处”。此外,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精准锁定执法对象,通过对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比对测试、剔除工况和无效数据、核查分析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手段,进一步分析研判并锁定证据,快速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