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油墨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共设有五个废气排放口,其中UV废气处理装置(DAOO1)、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2)、锅炉废气排放口均在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补充登记信息中记载,而另外2个平版车间集尘机废气排放口、连结料车间集尘机废气排放口未记录在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作为排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本案警示广大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并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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