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家具企业员工在进行喷漆作业时,漆房大门、玻璃窗处于敞开状态,部分有机废气经敞开的门窗逸散至外环境,存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的行为。针对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鹤山分局已责令该企业限期落实整改,复查时该企业喷漆作业期间面漆房、底漆房门窗均已关闭,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近一年内属于初次违法,并且积极完善生产车间密闭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轻微免罚,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个容错纠错机制,目的是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避免“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的问题。但轻微免罚并不等于免责,企业或个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轻微免罚”制度当成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对存在多次违法、逃避监管、拒不改正等恶意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生态环境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