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水。龙华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污水排放口DW001排放水样中的磷酸盐检测结果为0.66m/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限值0.5mg/L(超标0.32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22.1裁量标准。另鉴于该单位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还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企业的主观过错、整改态度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裁量,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