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4年6月26日,中山市东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收到生态环境部推送的问题线索,随后执法人员前往问题线索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配件制造项目,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冲压工序会产生废机油、废乳化液及废乳化液包装桶等危险废物,检查时该公司未设置危废贮存场所,车间内有多处场出现废乳化液包装桶等危废散乱堆放的现象,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对当事人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在2024年部署的“清废行动”中数据分析发现违法线索,运用非现场监管查办的案件,是中山市“无废城市”创建过程精细化管理的体现。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