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通过各数据平台综合分析,发现某金属塑料表面处理电化厂存在生产废水的排放量忽高忽低、与其处理能力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随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厂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外排管处接入一条白色自来水管,生产废水经加注自来水后流经自动监测设施,再通过排放口排入外环境。即该厂通过使用自来水稀释排放生产废水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属于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处以罚款29.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在结合企业的行业特征、生产规律、工艺规模等情况基础上,充分利用多个生态环境系统平台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对捕捉的异常数据源进行拆解分析,倒推问题形成的原因路径,尽可能缩小问题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