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清洗区地面用胶板覆盖,胶板下设有2个暗管,清洗区外水泥地面开设2条水沟,暗管、地面水沟均有水正在流入污水检查井。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清洗框、除油框、暗管和地面水沟汇合排放口、暗管排放口进行采样。执法人员在清洗区水沟内加入绿色示踪剂后,于车间外污水检查井观察到绿色示踪剂流入的现象。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20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行政立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正在办理移送行政拘留程序。
三、案件启示
一是加强“四个配套”办法的运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联合联动,精准查明案情,委托排水公司出具废水排放路径情况说明;三是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