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前期,东莞市常平镇多条内河涌出现含油白色异常水体,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经溯源发现多条路边的雨水篦有倾倒废液痕迹,立即协调公安机关调取重点路段监控视频,发现一货车疑似倾倒废液。常平分局以此货车为线索,展开近一个月的蹲守和倾倒点排查。经调查发现,涉案人尹某驾驶湘E*****货车(不具备危废运输资质,内设置约10立方米的储液罐)先后两次拉运废液,第一次拉运后直接进行了倾倒。经第三方评估鉴别,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9)。
经询问及调查,尹某近一年曾多次前往附近镇街某废机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售废油,多次从不同公司拉运废液,并将其倾倒在多个镇街的多处路边雨水篦。
二、查处情况
尹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尹某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调查过程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借助交通监控系统快速锁定可疑目标,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线索后,立即函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两部门相互间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确保案件查办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