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内沟渠存在大量排放废液。经查,发现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使用公司清污车于前日晚(粤BEH538)于2024年7月8日22时左右在某路段污水箱倾倒排放废液,该废液经污水管流入该工地内沟渠,污染外环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立即委托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工地内沟渠铅和镉的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的三倍。清污车闸阀口监测报告显示铅和镉的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的三倍,锌的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的十倍。根据第三方资质范围出具鉴定报告显示,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案件启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长效机制,第一时间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深入运用“提前介入、统一指挥、一体指挥”的协同办案模式,有效提高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进展,为行政机关破案攻坚、深挖犯罪证据提供强力支撑,也进一步磨砺了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法治之剑”,为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双相衔接”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