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均安监督管理所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关于均安监督管理所诉何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一审判决书。南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均安监督管理所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应急处置、损害评估及鉴定等费用共计68.8万多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万余元。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初,被告何某租用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的一个锌铁棚,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回收废油桶、废树脂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将废渣直接倒进私自挖掘的池里。
2019年12月12日案发后,执法人员查处了该无证拆解场,迅速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共计53.555吨危险废物作应急处置,后经评估,本次堆存废包装容器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 690088.36元,其中,均安监督管理所代支付了688088.36元费用。
处罚结果
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罚款800472.05元的决定。同时,何某也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7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1年1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由于何某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为进一步督促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8月均安监督管理所多次联系磋商当事人何某,希望协商解决环境损害赔偿事务,但对方拒不配合。2023年10月,均安监督管理所依法将何某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均安监督管理所的诉讼主张,于2024年5月23日判决被告何某限于10日内支付688088.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均安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均安镇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全链条”起诉相关责任主体全额支付生态环境污染有效修复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警示教育和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