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含代建金海公路大桥工程)补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粤环审〔2019〕275号
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含代建金海公路大桥工程)补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补充报告》)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我厅批复如下:
一、珠海市区至珠海机场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含代建金海公路大桥工程)因优化用海需要,调整了金海特大桥三灶段工程方案,取消了金海特大桥三灶段用海段海堤迁移工程,对原已受破坏的海堤采用达标加固和迎水坡原样修复方案,整个项目线位、墩位和结构型式均不发生变化。调整后项目申请用海总面积69.0661公顷,其中跨海桥梁用海50.4709公顷,海底隧道用海2.6425公顷;施工设施临时用海总面积15.9527公顷;项目使用海岸线共676.4米(不包含盾构段穿越岸线),项目建设后无新增岸线。变更后总用海面积减少6.5948公顷,占用岸线减少418米,不再涉及填海工程。
经审查,《补充报告》基本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同意批准《补充报告》。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补充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补充报告》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划定施工范围,确保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监管到位。
(二)切实采取海域污染防范措施,控制海上作业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桩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和钻渣必须收集处理,禁止直接抛入海域。
(三)施工期间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入海,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作业船舶含油污水应严格按规定收集,由专业机构处理。
(四)落实大桥集水管道及应急池等配套设施建设;营运期间应做好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五)做好施工期海洋环境监测,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情况;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施工监管和安全生产措施,避免环境事故发生。同时做好过往船舶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工程建设应一并落实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指施及有关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