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3〕2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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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工业服务中心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项目拟在清远市龙湾电镀定点基地内,处理处置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4类危险废物、6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803MA51TCNL6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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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3年11月27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工业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3〕243号
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工业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工业服务中心项目选址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区内的清远市龙湾电镀定点基地内,拟处理处置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4类危险废物、6万吨/年。其中,采用火法熔炼工艺处理处置4个类别、4.12万吨/年,采用物理、化学法处理1个类别、1.8万吨/年,采用破碎清洗工艺处理1个类别、0.08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干燥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熔炼工序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GB 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者;熔炼工序车间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 25467—2010)修改单中“表1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蚀刻液处理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包装桶处理、废活性炭存储等环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污染控制执行(DB 44/2367—2022)相关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氯化氢、硫酸雾执行(GB 31573—2015)中“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执行(GB 25467—2010)中“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排入电镀定点基地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入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00吨/日、14.5吨/日内。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执行(GB 31573—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要求,其中总铊还应满足广东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989—2017)“表1 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第二时段要求。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脱硝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桶残余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等由本项目熔炼工序处理处置;水淬渣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脱硫石膏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在项目运营后均需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依法处理处置。废分子筛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有能力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强化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优化设置事故废水收集输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事故废水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监测计划。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0.38吨/年、1.14吨/年内,生产废水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38吨/年、2.462吨/年内,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应控制在25.76千克/年内。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清远市龙湾聚兴环保工业服务中心项目污染排放总量的复函》(清环函〔2023〕168号),本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1#、2#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技术改造工程将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清远新龙塑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度治理所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氨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清新区禾云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减排工程所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宏升(清远)金属有限公司2021年关闭后所形成的重点重金属可替代总量指标。
在广东清新水泥有限公司完成1#、2#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技术改造工程并形成氮氧化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本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应污染物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等管理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上述各单位的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清远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