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3〕2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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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8 万吨造纸化学品项目二期工程(6万吨/年规模丙烯酰胺水溶液)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以丙烯腈为原料,采用生物菌催化水合法,生产丙烯酰胺水溶液(50wt%)6 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5MA56T1731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峻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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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9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3年12月09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造纸化学品项目二期工程(6万吨/年规模丙烯酰胺水溶液)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3〕256号
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造纸化学品项目二期工程(6万吨/年规模丙烯酰胺水溶液)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现有项目生产造纸化学品22万吨/年,其中干强剂15万吨/年、湿强剂5万吨/年、分散剂2万吨/年,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江门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内。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以丙烯腈为原料,采用生物菌催化水合法,生产丙烯酰胺水溶液(50wt%)6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合车间、丙烯腈储罐废气中的丙烯腈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水合车间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采取设备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周界丙烯腈执行(DB 44/2367—2022)“表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排放执行(DB 44/2367—2022)有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环节、冷却水不得添加药剂,排水纳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结晶盐及浓缩母液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4.31吨/年以内。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造纸化学品项目二期工程(6万吨/年规模丙烯酰胺水溶液)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复函》(江环函〔2023〕334号),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江门市爱德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关停注销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十)你公司应配合江门市政府做好江门珠西新材料集聚区有关化工园区复核工作,在确定项目用地位于经复核通过的合规化工园区前,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