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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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海滨砂矿选矿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 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 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823MA52QU3W2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妃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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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1月18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18号
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
你单位报批的《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湾州村委会竹山村北侧后背岭。项目以钛毛矿及锆中矿为原料,采用摇床重选、干式电选、干式磁选等物理选矿工艺,得到锆英砂、钛精矿、金红石,副产品是选矿尾砂和独居石。生产规模为年处理钛毛矿及锆中矿3万吨(其中钛毛矿1.8万吨、锆中矿1.2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矿废水和初期雨水须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灌溉用水标准后,用作农田灌溉。洗车废水经洗车浅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合理划分厂区内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烟气应通过旋风+布袋除尘后由高度不小于15m的烟囱达标排放,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限制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150mg/m3),基准氧含量按实测计。
原料、物料应存放于原料堆场和仓库,原料堆场应设置顶棚,厂区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三)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矿物油应回用于项目摇床润滑,如产生其他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海滨砂矿选矿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氡浓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推荐的工作场所500Bq/m3补救行动干预水平,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为5mSv。
落实《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的规定;加强对物料堆场、工作场所、产品仓库、厂区(外)土壤和周边水体的辐射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严格独居石管理。合理设置并建设独居石贮存仓库,建立独居石进出贮存仓库台账,切实落实管理措施,须将独居石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件发生。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NOx排放量应控制在0.41吨/年以内。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溪县遂城金易选矿厂海滨砂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的报告》,本项目NOx总量指标来源于“遂溪县吉城电力有限公司排污总量指标回收”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