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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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建设内容为乙烯及下游共 16 套化工装置,以石脑油等为主要原料生产乙烯及下游化工产品。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300710939725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维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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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25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3月25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56号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现有一期95万吨/年、二期12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以及乙苯、聚乙烯、聚丙烯等下游化工生产装置,生产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树脂等产品。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及周边新增用地内建设,建设内容为乙烯及下游共16套化工装置,包括:16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30.5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146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装置、11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64.5万吨/年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含19万吨/年高纯环氧乙烷单元)、60万吨/年茂金属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装置、40万吨/年线性α-烯烃装置、13万吨/年异构及歧化装置、13万吨/年氢甲酰化装置、5万吨/年聚α-烯烃装置、5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00万吨/年乙苯装置、87.5/40万吨/年苯乙烯-环氧丙烷装置、45万吨/年聚醚多元醇装置、10万吨/年聚合物多元醇装置、27/8万吨/年甲基叔丁基醚/丁烯-1装置,以石脑油等为主要原料生产乙烯及下游化工产品,项目建成后全厂乙烯产能由215万吨/年提高至375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乙烯裂解炉、裂解汽油加氢装置加热炉、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热氧化炉和放空吸收塔、异构及歧化装置加热炉、苯乙烯-环氧丙烷装置加热炉、聚合物多元醇装置废气焚烧炉、直燃式废气焚烧炉等产生烟气以及污水处理场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聚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工艺废气以及蓄热式废气焚烧炉产生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6 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废液焚烧炉产生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表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动力站锅炉以燃料气为主要燃料,协同处置部分工艺废气、乙烯装置副产物裂解萘馏分,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 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相关要求和(GB 31571—2015)中“表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余热锅炉烟气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执行(GB 13223—2011)“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轮机组”相关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相关装置或设施氨、硫化氢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严格控制生产、物料储运环节和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乙烯裂解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等所在地块周界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GB 31571—2015)中“表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执行(DB 44/2367—2022)中“表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苯乙烯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聚乙烯装置、聚丙烯装置等所在地块周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尽可能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应不高于(GB 31571—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限值、“表3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以及(GB 31572—2015)“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其中总氮、总磷排放浓度还应按照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分别控制在25mg/L、0.5mg/L以内。全厂废水排放总量不超过1498.2吨/小时,依托园区第二条排海管线排放。
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丁二烯抽提装置产生的废溶剂、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产生的含盐重醇等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废干燥剂、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金属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本项目配套输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强化并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物料、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优化设置事故废水收集输送系统,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做好项目与所在园区、惠州市的应急防控能力联防联控,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十)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氨氮、总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4004.43吨/年、21.26吨/年、166.3吨/年以内,不超过你公司现有许可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972.69吨/年以内,不超过你公司现有项目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控制在455.13吨/年以内。根据惠州市政府、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厂新增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来源于惠州大亚湾第一水质净化厂三期项目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等管理要求,在相关削减措施完成前,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十一)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十二)你公司应配合惠州市政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快推进所在化工园区复核工作,确保本项目用地(厂外架空输变电线路用地除外)均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上述工作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惠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