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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新建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4〕78号
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RSHP-NJ-2023111302)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位于东莞市谢岗镇稔子园村谢岗工业园区谢西路与建设一路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在公司厂区1号厂房一层生产车间西南侧建设2间工业电子加速器机房,并在各加速器机房内分别使用1台工业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其中1台型号为AB3.0/33-1400,电子线最大能量3兆电子伏,最大束流强度33毫安;另1台型号为DDLH2.0/50-1600,电子线最大能量2兆电子伏,最大束流强度50毫安,加速器主机自带屏蔽体;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对公司生产的热缩带等产品进行辐照改性。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