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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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优化升级后,全厂加工钢/铁卷材58.8万吨/年,生产基板6.5万吨/年、基板复膜铁1.8万吨/年、马口铁复膜铁5.3万吨/年、马口铁45.2万吨/年,副产净水剂(聚合氯化铁)2.4万吨/年,同时将自用轧辊(1200根/年)表面维护由外委调整为厂内加工。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84763825393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欧标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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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18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7月18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126号
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江门鹤山市共和镇,现有项目加工钢/铁卷材45万吨/年,生产基板35.7万吨/年、基板复膜铁6.6万吨/年、马口铁复膜铁2.7万吨/年,副产净水剂(聚合氯化铁)2.02万吨/年,原计划的钢管、马口铁罐、薄膜生产项目不再实施。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优化升级后,全厂加工钢/铁卷材58.8万吨/年,生产基板6.5万吨/年、基板复膜铁1.8万吨/年、马口铁复膜铁5.3万吨/年、马口铁45.2万吨/年,副产净水剂(聚合氯化铁)2.4万吨/年,同时将自用轧辊(1200根/年)表面维护由外委调整为厂内加工。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基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油雾、碱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马口铁、轧辊电镀(含镀前处理、镀上金属层及镀后处理)环节产生的硫酸雾、铬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基板复膜铁、马口铁复膜铁生产过程中印刷、复膜等环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气燃烧处理产生的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表2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锡条阳极、锡粒制造过程中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锅炉、蒸汽发生器、热水炉、退火炉、烘干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锅炉、蒸汽发生器、热水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退火炉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GB 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修改单中“热处理炉”相关要求;烘干炉烟气中烟(粉)尘排放及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2相关要求,同时烟气中污染物排放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净水剂生产等过程中产生的氯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生产环节和废水收集处理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周界颗粒物、硫酸雾、铬酸雾、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氯气执行(GB 31573—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 41616—2022)中“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本项目建设,优化全厂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本项目建成后,电镀锡(含镀后软熔、铬钝化)环节以及镀铬环节产生的镀锡软熔废水、含铬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他环节产生的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尽可能回用,确需外排的,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全厂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1021.35吨/日内,污染物排放应同时满足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表 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相应限值的200%、《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间接排放”相应限值、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应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水处理污泥、废脱脂液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金属废边角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建立健全全厂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5.89吨/年以内。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鹤山市华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品优化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复函》(江环函〔2024〕172号),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来源于鹤山市奎地涂料有限公司减排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