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2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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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山大学肿瘤医学科学中心(天河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山大学肿瘤医学科学中心(天河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1440106007508640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德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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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10月21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山大学肿瘤医学科学中心(天河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ZDS环评2024015)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片区龙凤路以南、渔兴路以西新建中山大学肿瘤医学科学中心(天河院区),在其内设置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诊疗以及放射诊断等核技术利用项目。项目主要内容为:
(一)放射治疗
在综合大楼负二层设置放疗中心,开展放射治疗项目。建设9间直线加速器机房、1间磁共振加速器机房、1间后装治疗机房、2间CT模拟定位机房和2间X射线模拟定位机房。在各直线加速器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最大X射线能量均为8兆伏,其中1台最大电子束能量为18兆电子伏,另外8台不使用电子束治疗。9台设备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每台直线加速器配套CBCT系统(属III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图像引导复定位;在磁共振加速器机房内安装使用1台磁共振加速器(X射线能量为7兆伏,不使用电子束治疗,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在后装治疗机房内安装使用1台后装治疗机(内含1枚铱-192放射源,属III类放射源)用于放射治疗;在各CT模拟定位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CT模拟定位机(均属III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定位;在各X射线模拟定位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X射线模拟定位机(均属III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定位。
(二)核医学项目
在综合大楼负二层设置核医学项目,建设1个核医学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开展核素显像诊断、核素治疗项目。建设3间PET/CT机房、2间PET/MR机房、2间SPECT/CT机房、1间骨密度机房及相关配套功能用房。在各PET/CT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PET/CT(属III类射线装置)及在各PET/MR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PET/MR,使用放射性核素碳-11、氟-18、镓-68、碘-124、铜-64和锆-89开展PET正电子显像诊断,配套使用31枚锗-68放射源(均属V类放射源)用于PET/CT和PET/MR设备校准;在各SPECT/CT机房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SPECT/CT(属III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锝-99m、铊-201、碘-123和碘-131开展SPECT/CT显像诊断,配套使用4枚钴-57放射源(均属V类放射源)用于SPECT/CT设备校准;在骨密度机房内安装使用1台骨密度仪(属III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诊断;使用放射性核素镭-223和锶-89开展骨癌治疗。
在综合大楼五层建设1间粒籽储源间,对放射性核素碘-125粒籽进行储存、抽取及活度测定,该粒籽储源间工作场所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综合大楼五层微创介入中心CT2室和DSA1室开展碘-125粒籽植入术,并在该楼层设置2间粒籽植入病房(1间为双人床,另1间为3人床)用于粒籽植入术后患者的留观。
(三)介入放射诊疗
在综合大楼四层内镜中心和五层微创介入中心分别建设1间和5间介入手术室,在各介入手术室内分别安装使用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最大管电压均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均为1000毫安,均属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
(四)其他放射诊断
在综合大楼一层影像科和社区卫生服务、四层手术中心及五层微创介入中心建设24间放射诊断机房和防辐射手术室,共安装使用乳腺机、胃肠机、DR机、移动DR、CT机、滑轨CT、牙片机以及移动C型臂X射线机等25台医用III类射线装置开展放射诊断。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明确使用主体,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