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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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ISP协同处理城市矿产资源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拟在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设内容包括:(1)利用现有项目协同处理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铅废物(HW31)、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4类危险废物,合计5万吨/年;(2)建设“100吨原料/天高锌物料氧化熔炼-铅锌同步还原直接回收金属锌成套装备与中试示范”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开展为期100日的中试试验。项目建成后,不新增铅锌产品设计生产产能。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20072242362X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保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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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4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11月14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ISP协同处理城市矿产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219号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你公司报批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ISP协同处理城市矿产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厂位于韶关市浈江区,中金岭南(韶关)功能材料产业园内,现有项目设计生产铅锌产品15万吨/年,副产硫酸、粗铜、高镉锌等。本项目拟在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建设内容包括:(1)利用现有项目协同处理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铅废物(HW31)、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4类危险废物,合计5万吨/年;(2)建设“100吨原料/天高锌物料氧化熔炼-铅锌同步还原直接回收金属锌成套装备与中试示范”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开展为期100日的中试试验。项目建成后,不新增铅锌产品设计生产产能。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以新带老”原则,提升改造生产废气治理措施。中试平台氧化段烟气与烧结工艺烟气合并排放,中试平台还原段烟气与烧结机头部烟气合并排放,上述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以及制酸工序中的硫酸雾,物料储存、输送、筛分、上料以及炉渣水淬等环节废气中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中“表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烧结工艺烟气中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以及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设施废气中硫化氢排放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GB 25466—2010)中“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本项目建设,优化全厂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按照厂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优化防渗区域划分,并严格落实防渗等管控措施和跟踪监测、隐患排查等要求,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针对现存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落实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在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布袋除尘灰、洗车洗袋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由现有项目处理,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水处理结晶盐等固体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果依法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废水事故应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298.08吨/年、4.65吨/年以内,均不高于已许可你公司现有项目排放量。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韶关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