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2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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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5通用泊位码头工程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5通用泊位码头工程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西南部,项目拟利用规划泊位岸线280米,其中与已建#14码头共用岸线10米,填海形成陆域面积11.8962公顷,作为后方港区道路及堆场用地。建设1个10万吨级通用泊位码头,主要运输货种为散杂货,年设计吞吐量360万吨,其中散货260万吨,主要货种为金属矿石250万吨(含镍矿150万吨),其他散货10万吨;件杂货100万吨,主要货种为钢材。施工期进行疏浚,运营期根据回淤情况进行维护性疏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阳江港广泰隆码头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00678844450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区世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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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11月28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5通用泊位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阳江市阳江港广泰隆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5通用泊位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意见,批复如下。
一、阳江港海陵湾港区吉树作业区#15通用泊位码头工程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西南部,项目拟利用规划泊位岸线280米,其中与已建#14码头共用岸线10米,填海形成陆域面积11.8962公顷,作为后方港区道路及堆场用地。建设1个10万吨级通用泊位码头,主要运输货种为散杂货,年设计吞吐量360万吨,其中散货260万吨,主要货种为金属矿石250万吨(含镍矿150万吨),其他散货10万吨;件杂货100万吨,主要货种为钢材。施工期进行疏浚,运营期根据回淤情况进行维护性疏浚。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对周边海洋生态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二)切实采取海域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疏浚作业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施工产生的疏浚物应在合法区域抛填,严禁随意倾倒;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作业船舶垃圾和含油废水等应严格按规定收集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运营期后方散货堆场加盖防水帆布,采用防风抑尘网、鱼鳞式毡盖法及湿式作业等抑尘措施,泊位装车作业时设防尘发射板、车辆两侧进行封闭围挡,减少粉尘排放。
(四)做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水下施工作业尽量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补偿措施。
(五)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及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码头四周设置围堰、堆场四周设置导流沟,建设有效容积不小于9162立方米的堆场和码头雨污收集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等设施。项目应切实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防止环境事故发生。
三、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海上执法监督工作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和广东海警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