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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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西滩片区30万吨太阳能材料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西滩片区30万吨太阳能材料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400744452720D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潘振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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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12月25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西滩片区30万吨太阳能材料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西滩片区30万吨太阳能材料项目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批复如下。
一、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西滩片区30万吨太阳能材料项目填海工程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南水作业区东侧,项目填海面积约45.0289公顷。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围填海工程、成陆后回填加高及地基处理等,不包括成陆后陆上建设内容。
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对周边海洋生态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二)工程回填加高前先建临时围堰,待形成围闭结构后再进行围填加高。工程填海所用物料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施工期间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抛弃入海;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采取苫布遮盖,减少粉尘排放。
(四)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及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措施。
(六)加强风险防范,按要求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备案。切实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防止环境事故发生。
三、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海上执法监督工作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和广东海警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