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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使用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LBHJ-2025-DLHP018)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东莞市谢岗镇科培路13号长园长通新材料(东莞)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在公司厂区1号厂房负一层东南侧建设1间辐照室,并在该辐照室内安装使用1台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用于PE片材的辐照交联。该装置型号为DDLH2.0-50/1400,其加速器主机自带屏蔽体,最大电子线能量2.0兆电子伏,最大束流强度50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