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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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在现有厂区及厂区外北侧临近新增用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华电能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513MACR448QXD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任孝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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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26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3月26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4〕58号
汕头华电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华电汕头电厂位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现有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本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及厂区外北侧临近新增用地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配套新建燃煤运输码头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对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以及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烟囱高度不低于240米。配套全封闭式煤场,并对燃煤、灰渣贮存及碎煤、物料贮存和转运等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颗粒物排放结合排气筒高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第4.3.2.3条相关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颗粒物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节约用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全厂给排水和回用水系统。直流冷却系统温排水相关水质因子值满足或优于《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第三类海水对应值后排海(其中总余氯不高于0.1 mg/L),全厂排放量控制在35.09万吨/小时(年均)内。其他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外排。合理设置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监测、排放系统。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安全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其中对于厂区西侧部分厂界噪声超标,你公司如果采取租赁厂界外部分土地的方式解决,应待相关土地租赁手续办理完成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灰、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渣场或灰库贮存,灰渣场、灰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本项目配套送变电设施运行对电磁环境的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要求。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九)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十)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742.42吨/年以内。根据汕头市政府、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华电汕头电厂2×1000MW燃煤发电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削减方案》,本项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于华电汕头电厂一期项目机组优化提效以及华能汕头电厂关停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在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请汕头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汕头华电能源有限公司及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有关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落实等管理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上述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十一)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节能降耗措施,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鼓励你公司预留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并在运行过程中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请汕头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