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4〕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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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粤环审〔2024〕11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000190447996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逊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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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4年06月24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4〕112号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原为661研究所),始建于1966年,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丰乐北横路珠机街1号。该单位为稀土冶炼厂,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遗积了大量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废渣。公司于2015年9月停产,现对厂址实施伴生放射性治理工作。
该治理工程内容为:对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渣(液)及其沾污物进行处理并送交已获得环保许可的处置单位妥善处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关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伴生放射性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辐技评〔2024〕06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综合分析,该治理工程可行。治理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厂内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其沾污物须分类处理,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厂址须达到无限制开放场址要求。
厂内尾渣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须按照有关规定送交已获得环保许可的处置单位(中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妥善处置;小于1Bq/g但大于剩余土壤放射性指标可接受值的固体废物应委托有专业能力的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库积水、厂区含放射性废水和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放射性废水须用槽罐车运至已取得环保许可的处置单位(中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妥善处置,不得外排。处置压滤车间应做好防雨措施,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不与雨水接触,不产生淋滤液。
厂区应落实雨污分流和防渗处理措施,不新增水污染物,不得影响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
(三)加强含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管理,包装和运输达到密封、无破损、无撒落和滴漏的要求;废物运输须采用专门车辆,制定运输事故应急方案,确保运输安全。
(四)严格落实含放射性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所有废物装车前应进行登记(出库单、过磅单、相关照片等),处置接受单位须同步做好登记(入库单、相关照片等),所有单据及时归档备查。
(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边施工边监测、监测指导施工”原则,实施全过程环境监测,确保厂区用地达到报告表中提出的剩余土壤环境放射性污染指标可接受值要求,清挖的场地需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监理记录将作为环保验收材料。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手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施工人员的辐射防护;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和宣传,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三、治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四、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